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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工钓鱼协会章程

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日期:2014-10-14
 
第一章   
第一条 为丰富我校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,增强身心健康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、《中国钓鱼协会章程》为准则,结合我校钓鱼运动发展,成立北京化工大学大学钓鱼协会。
第二条 北京化工大学钓鱼协会隶属校工会的全校教工社团。协会名称:北京化工大学钓鱼协会。(简称:钓鱼协会或钓协)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: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颁布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全心全意地为开展我校教职工业余垂钓活动服务,为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推广钓鱼运动,提高会员的钓鱼技术和理论水平,丰富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。
第四条 性质:由热爱钓鱼运动的个人自愿结合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,是代表北京化工大学参加各类钓鱼协会举办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。
 
第二章   
第五条 前提:以坚持工作为本,一切活动安排不与会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相冲突。
第六条 通过钓鱼运动,增强会员的身体素质,锻炼会员的心理素质,培养会员团结向上、顽强拼搏、沉着果断的优秀品质。
第七条 通过比赛、专业人士及老师讲座、观看比赛等形式提高会员的钓鱼素质。具体形式:
1、组织全校教职工的钓鱼比赛;
2、代表我校参加比赛和对外交流活动,为宣传我校贡献力量;
 
第三章   
第八条 入会条件:身体健康,热爱钓鱼运动,承认本协会章程,能按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我校教职工。
第九条 入会程序:
1、 直接向钓鱼协会提交申请表;
2、 签订《安全责任意向书》;
3、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由校工会统一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权利:
1、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 有参加钓鱼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;
3、 有代表钓鱼协会组队参加钓鱼竞技活动的权利;
4、 有权对钓鱼协会的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;
5、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:
1、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2、 遵守钓鱼协会制定的各类活动规则;
3、 积极参加和支持钓鱼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;
4、 根据钓鱼协会要求按时交纳会费。
5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其会员资格:
1、 触犯国家法律;
2、 严重违反钓鱼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给钓鱼协会造成重大损失;
3、 无正当理由,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;
4、 不按协会要求按时交纳会费的。
 
第四章  组织结构
第十三条: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,会员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:设会长1名,下设秘书处、外联部、组织部各1名。
第十四条 会长由法定人数的会员(不少于总会员数的3/4)参加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实行差额选举;会员大会表决,超过与会人数的2/3赞成时通过;各部长由会长任命。
第十五条 协会重大事情须经协会理事会讨论表决。
会长:统筹全局,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,对外代表本协会,并负责协会与学校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,及各在校内和校外社团之间的联系。部长负责各部门的工作。协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。
秘书处:负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的计划和记录,管理本协会的财务。负责会员招新、注册,协会档案管理,文件起草等。
组织部:组织比赛的后勤工作。
外联部:负责联系其他的相应团体,以各种方式增进了解、增强友谊,争取社会赞助。
第五章   
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:
1每年需制定工作计划及活动经费报校工会批准。活动经费由校工会管理。协会每年向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。
2、社会赞助。
3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:用于钓鱼协会年度计划开展的立项活动中需公共支出的费用。
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:各种来源的经费,必须如实上缴到秘书处,由秘书处统一管理;协会举行活动前,由秘书处做好经费预算后,报校工会审批同意后,方可购买活动用品;财务管理必须做到花费合法,帐目清晰,并在协会大会上公布经费开支情况。
 
第六章  奖励与处罚
第十九条 奖励:对于本协会有突出贡献或表现积极的会员,报请校工会同意,颁发荣誉证书。
第二十条 处罚:
1、有三次以上无故未到,做自动退出本协会处理,协会有权予以除名。
2、有损我校及协会形象和声誉者,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书面检查,通报批评直到除名,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意见。
3、故意损坏协会的固定资产者,按价赔偿外并且向所在院系提交意见。
4、各部门负责人(包括理事会)不尽职尽责,撤消职务。
第七章   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大会讨论并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化工大学钓鱼协会所有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审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北京化工大学校工会校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 
北京化工大学教工钓鱼协会
    2010年3月